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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李先生
發問日期 2015-07-14 14:40:05
主題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內容
一、原以我個人名義購買不動產,並以該不動產辦理抵押借款,後以【夫妻贈與】名義轉移至妻名下,轉移時尚有未清償之房貸但未辦理債務人轉移(即不動產謄本抵押權之債務人為本人),但自轉移後其房貸由妻子及子女清償,請問該筆不動產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列入分配?若該不動產不列入分配,由子女清償房貸部分,得主張為家庭生活費用所產生債務要求本人清償嗎? 二、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農地,因夫妻皆不具農民身份,故至今仍借名登記他人名下,但有經法院公證之土地權利證明及辦理預告登記(2002年度辦理),購買土地時妻子為家管無收入來源,但該土地興建農舍、貸款皆由妻子/子女清償,請問這筆土地適合主張借名登記於妻子名下嗎(因公證內容述明乃妻子出資、農地出租人也為妻子)?妻子/子女負擔款項會被視為債務嗎? 三、期間曾與妻子名義投資海外股票,但未留存字據、資金證明、股息亦未處分,得主張借名投資要求歸還嗎? 四、自2003年起因被解雇無法負擔家計所需(月收僅約2萬),由子女支應家庭生活費用並給予妻子金錢,子女有權利主張妻子在那之後增加之財產皆屬於他們的嗎(ex.存款、股票)?
回答者 王友正 律師
回答日期 2015-07-16 15:33:19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 一、首先要先看您移轉房屋移轉登記給您妻子是出於贈與之意思或是借名登記之意思,如果是贈與的意思,您妻子受贈與取得之財產是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計算,如果是借名登記的意思,則該房屋還是算成您的財產,若該房屋是婚後取得,則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計算。清償房貸部份,是要看該房屋是何人所有,如果是您所有,則您子女對您可以請求您返還,若是您妻子所有,則該房貸您不需要返還。 二、如果農地是您妻子出資購買,也是她付後續貸款及管理農地,自然可以主張該農地是您妻子所有而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而如果土地是您妻子所有,該貸款本應由其負擔,您不需返還。 三、此部分若您能證明是您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可以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但該部分要列入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差額。 四、此部分您妻子是可以主張是自您子女處無償取得,而不裂入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計算,但她應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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