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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許大銘
發問日期 2016-04-06 23:00:24
主題
人瑞贈與
內容
請問我長年由外勞照顧的奶奶生前因不明原因 , 在101歲贈與全部土地給小姑姑一人 , 然後在103往生 . 其中相隔2年4個月 , 請問此贈與有效嗎 ?
回答者 王友正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5-05 00:47:08
初步法律意見 這部分因為是在生前贈與,因此除非該贈與符合民法第1173條第1項之特種贈與(即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可以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歸扣外,該贈與部分與遺產並無關係。但若在辦理贈與時,您奶奶的身體狀況客觀上不可能贈與(例如失智、昏迷等),此時您可以主張此部分贈與不成立,請求您小姑姑返還土地予全體繼承人。若有需要進一步協助或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回答者 陳冠華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4-10 02:45:40
初步法律意見 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要算遺產。但如果不是,本來就能生前贈與,不能算是遺產。最後,或許可看當初贈與原因文件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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