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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李先生
發問日期 2016-05-09 22:21:20
主題
爺遺產孫繼承的方式
內容
爺爺過世有留3農地1建地遺產,爺爺生的兒子都很早就過世了也沒結婚、為了傳香火第3女兒招贅一女婿而其中一名兒子從爺姓、爺爺還活著時有說要把遺產留給第3女兒的兒子(傳爺姓的孫子)、其他女兒們都同意、請問一下各位懂繼承的大大們、何種方式能把爺爺的遺產直接過給這名孫子呢?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5-23 17:02:30
初步法律意見 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如果要給孫女繼承,需要第一順位兒子(已死,其若有小朋友,可代位繼承)、女兒均拋棄繼承後才能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下一位孫子孫女繼承。可將您的問題及詳細情形撥打本事務所電話作一瞭解及建議,07-2238303或0960419416。
回答者 林春華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5-10 16:23:00
初步法律意見 必須爺爺的女兒都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才能輪到孫子繼承 請聯絡高雄林春華律師0936663695
回答者 黃千芸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5-10 09:23:34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 依您所述,原則上爺爺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他女兒)全部拋棄繼承後,孫輩即可依法繼承。惟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等方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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