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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廖先生
發問日期 2016-06-11 19:33:23
主題
繼承以及不動產(建物與基地所屬非同一人)優先權辦定
內容
我父與5位姑姑為爺爺的法定繼承人,爺爺已離世16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因地政疏忽,所以從未收到相關的罰款.. 爺爺留下三層樓建物 ,土地為我父名下(持分4/5),另外1/5為為外人(好像繼承問題,目前為30幾人共有,但有派代表收取地租). 三層樓建物,一樓空置,二樓為唯一未出嫁的姑姑居住,三樓我父居住.. 我父與其他姑姑不合,也不想占他們便宜 目的 : 我父取得房屋所有權 或 任何一方(或外人)買下法定繼承1/6建物以及4/5基地. 由於建物基地不同人,也與其他共有人無法協調,勢必無法順利滿足目的. 在網路上詢問過,但有些觀點不清楚在訴訟中是否有優勢 首先提出強制分割,確定繼承1/6建物 ,在提出變價分割. 在此時,我父同時有兩個身分,變價分割建物共有人之一,以及建物所屬基地共有人. 在購買建物的優先承購權是否大於其他建物共有人,近而達到買下建物的目的 ?
回答者 林家慶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6-16 08:33:09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您的最終目的應視在具體訴訟中法官考量各方共有人之主張後,依情況決定,所以訴狀中如何說明很重要。您父親應先辦理繼承登記,再分割遺產,如協議分割共有物不成,再訴請分割共有物。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6-12 11:08:58
初步法律意見 按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據您的陳述,您父親倘與其他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時,是可以訴請法院強制分割,分割方法如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有2款方式,倘其他共有人欲變賣共有務時,因您父親為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是有優先承買權。 建議您將詳細資料備齊,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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