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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地方法院的公文, 3月過世的姑姑直系親屬(配偶, 子女, 內外孫女,兄弟姊妹 )都拋棄繼承,公文上寫著予以備查了。為何我還會收到公文成為繼承人?父親因為在姑姑過世後3個月內也相繼過世, 所以親友沒幫父親一同辦理拋棄繼承,反而是附上父親的死亡證明一同辦理。
想請問律師, 父親的妹妹過世,留下的債務, 為何我會成為繼承人呢?
被繼承者(往生者)是我的姑姑,不是應由被繼承者(往生者)的直系親屬繼承嗎?
難道是父親生前曾擔任姑姑的擔保人的原因嗎? 所以即便父親過世, 我們也要承攬姑姑的債務嗎?
公文上寫我是繼承人, 姑姑過世是105年3月31日, 我是今日才收到掛號公文得知成為繼承人, (若以3/31推算3個月內的話,必須在6月底完成)那我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只剩7天了啊?
還是從我今日接到公文日,開始推算3個月內呢?
我父親有四個小孩,我有3個哥哥,我是最小的女兒,我所生的兒女, 是否也要和我一起辦拋棄繼承呢?我擔心債務追到我小孩身上!
謝謝拜託律師幫幫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