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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小星星
發問日期 2016-06-23 22:52:35
主題
拋棄繼承-非直系血親
內容
今日收到地方法院的公文, 3月過世的姑姑直系親屬(配偶, 子女, 內外孫女,兄弟姊妹 )都拋棄繼承,公文上寫著予以備查了。為何我還會收到公文成為繼承人?父親因為在姑姑過世後3個月內也相繼過世, 所以親友沒幫父親一同辦理拋棄繼承,反而是附上父親的死亡證明一同辦理。 想請問律師, 父親的妹妹過世,留下的債務, 為何我會成為繼承人呢? 被繼承者(往生者)是我的姑姑,不是應由被繼承者(往生者)的直系親屬繼承嗎? 難道是父親生前曾擔任姑姑的擔保人的原因嗎? 所以即便父親過世, 我們也要承攬姑姑的債務嗎? 公文上寫我是繼承人, 姑姑過世是105年3月31日, 我是今日才收到掛號公文得知成為繼承人, (若以3/31推算3個月內的話,必須在6月底完成)那我辦理拋棄繼承是否只剩7天了啊? 還是從我今日接到公文日,開始推算3個月內呢? 我父親有四個小孩,我有3個哥哥,我是最小的女兒,我所生的兒女, 是否也要和我一起辦拋棄繼承呢?我擔心債務追到我小孩身上! 謝謝拜託律師幫幫忙!
回答者 林春華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6-24 12:21:51
初步法律意見 以收到公文 開始算3個月內 林春華律師0936663695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6-24 09:43:07
初步法律意見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再按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是您姑姑過世,依上開法文規定,您應非繼承人,您可看清楚法院拋棄繼承中是否有您父親的名字?應是您父親做為您姑姑擔保人,故銀行查詢您姑姑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時,依擔保契約請求擔保人償還,而您及您的兄弟姊妹均未拋棄繼承,是您繼承您父親的債務(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建議您將相關資料備齊,致電專業事務所做一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 )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07-223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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