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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馬先生
發問日期 2016-07-25 08:11:10
主題
流抵條款執行
內容
請問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附流抵約款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要如何執行流抵條款呢?要準備什麼文件呢?謝謝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7-25 08:39:16
初步法律意見 按民法第881-17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再按第873-1條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您可向抵押權人請求其與您一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建議您將相關資料備齊,致電專業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路,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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