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MBERS

免費法律諮詢

發問人
Brian
發問日期 2016-09-26 19:40:08
主題
遺囑與特留分問題
內容
您好: 情況是這樣的,我母親有一位獨子及兩位養子女,今天母親想立遺囑,將名下的不動產都指定全留給獨子一人繼承,請問這麼做是可行的嗎?會不會有特留分的問題產生呢? 我是有查到這樣的例子: 『Q 被繼承人生前寫遺囑,將名下唯一的不動產指定由一繼承人單獨繼承,又全體繼承人共子女3人,則該繼承人可否不理會其他繼承人,而單獨向地政機關就該不動產申請繼承登記呢? A 可以。其他繼承人如欲主張該遺囑侵害特留分,應向法院起訴主張之。』 我的理解是可行,但若其他繼承人發現,並覺得繼承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就可以主動向法院起訴,爭取權益。請問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謝謝。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9-27 11:18:23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是養子女的權利義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一樣;一上開法文第1187條規定,立遺囑人是不得侵害特留分得部分,倘被繼承人要以遺產將不動產贈與直系血親,為免日後訟累,建議可先與養子女說明清楚並立下契約,免日後養子女訴請侵害其特留分。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苓雅區,0960419416。
回答者 林春華 律師
回答日期 2016-09-26 19:43:24
初步法律意見 是的就你所說的有遺囑就你可以去辦理繼承登記但是另二位繼承人發現再主張特留分每個人要1/6我是林春華律師有需要可用電話0936663695

一、本免費法律諮詢係由各律師按其個人意願,提供之公益性服務。

二、礙於法律案件之複雜性與差異性,建議您應儘可能攜帶相關書面資料與律師當面討論。

三、向律師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

請先登入律師會員
帳號
密碼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