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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楊先生
發問日期 2017-05-05 09:36:03
主題
土地繼承隔代問題
內容
律師你好~ 母方阿祖已於59年死亡,而一直未辦理繼承登記,按照民法繼承我爸規繼承人在新竹市政府於民國91-93年土地重劃後,所分配持有分為5/36,因為目前土地還是母方阿祖的名字,這是第三代繼承有持分的問題,所以是否可以主張辦理繼承登記為5/36,因為按照民法繼承規則是要和淑公和嬸婆持分,但之前阿公還在時,阿祖有做過買賣給阿公移轉,之後阿祖再買回去。 法律是否可以主張我爸為5/36持分,因當時做買賣移轉時,他是未成年人。而阿公往生後,母方阿祖又再把土地做買賣移轉回去。這是否就承認阿公也是分配持分為5/36的繼承。而不受民法繼承1138條的限制。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5-07 12:05:05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是您陳述您阿祖有將不動產再買回,惟當初您父親未成年,然買賣契約當事人係您阿祖與您阿公非係您父親,是您父親不的主張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因您父親非買賣契約當事人,這是您要注意的;是倘您父親要主張遺產係您阿公的部分(惟法定上所有權人係您阿祖),此部分實有問題。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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