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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小佳
發問日期 2017-06-08 09:07:38
主題
代位繼承/遺產稅問題
內容
如被繼承人遺囑指定甲房屋給ABCD等繼承人 但其中A繼承人以早於被繼承人先過世.那麼A繼承人的子女是否 可以代位繼承甲房屋.或者只能繼承遺囑中未指定的部分? 如A繼承人子女繼承未指定的部分 但未達法定特留份. A繼承人的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繼承部分甲房? 如需繳交遺產稅.但有人故意不繳納遺產稅.且是遺產得利最大者 請問該怎麼辦?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6-17 18:15:18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首先按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是代位繼承之權益與原先繼承人之權利是一樣的,只是應繼紛只能承受原先繼承人之部分,無法與其他繼承人均分;在暗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是倘被繼承人遺囑有違反特留分之部分,繼承人是可以請求補足其應有之特留分。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0960419416。
回答者 許高山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6-16 07:05:46
初步法律意見 1、「被繼承人遺囑指定甲房屋給ABCD等繼承」是遺產分割方法,和A繼承人的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甲房屋似無關,故原則上A繼承人的子女應可繼承該部分遺產。 2、「如A繼承人子女繼承未指定的部分 但未達法定特留份. A繼承人的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繼承部分甲房」原則上是可以的。 3、「如需繳交遺產稅.但有人故意不繳納遺產稅」除訴訟外,稅法已有多項權宜的規定,建議可與國稅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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