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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謝志忠
發問日期 2017-06-27 02:49:27
主題
共有土地裁判分割及拆屋還地
內容
共有土地相關問題,例如裁判分割及拆屋還地等...相關訴訟,要聘請律師,有推薦的律師嗎?需長期配合以及案件討論。
回答者 林時猛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7-25 11:24:45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本人亦為執業地政士,曾於新北、桃園、台南等地處理多起共有土地分割及拆屋還地等事件,今年初亦剛處理完105年0206台南大地震災區土地分割事件等案例,如有訴訟上諮詢意見之提供,歡迎預約洽談!謝謝! 林時猛律師上
回答者 林家慶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6-27 14:38:36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本律師有多次承辦過此種分割共有物及拆屋還地類型案件並成功之經驗,如您有意願委任,請與本律師預約開會時間,謝謝。林家慶律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6-27 12:22:34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倘您與其他共有人無法達成協議,自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再按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是倘對方係無權占有,您係所有權人,自得據上開法文訴請法院拆屋還地。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國際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0960419416。
回答者 黃國政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6-27 11:01:02
初步法律意見 目前,我對於具體事實所知有限(或許,我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強烈建議您應該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建議您讓我處理、研究案件,以及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藉以作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相關費用,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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