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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傅先生
發問日期 2017-07-28 21:21:31
主題
拍定人無過失而不知拍賣標的為法定空地,得撤銷應買的意思表示
內容
請問大律師 根據, 是否只要法拍土地的法院筆錄沒有註明為法定空地 , 拍定人就得以無過失而聲請撤銷應買的意思表示?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11-22 16:50:21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是倘您為隻拍賣土地係法定空地,且法院並未公告下,您是可以請求撤銷意思表示,惟尚須視您本件拍賣之具體狀況而定。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高雄市,0960419416。
回答者 謝伊婷 律師
回答日期 2017-08-04 11:09:25
初步法律意見 您好: 依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 第2080號判決之見解, 如無法由使用執照、拍賣公告、工務局等機關查知該地為法定空地, 得撤銷應買之意思表示。 惟本件仍須依照本件個案情形加以判斷, 本所配置有地政士、律師, 就土地案件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歡迎致電 謝伊婷律師(TEL:8773-8000), 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建議。

一、本免費法律諮詢係由各律師按其個人意願,提供之公益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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