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親子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婚前財產轉換為其他財產時,宜保留適當之證據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67號判決:「兩造於八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結婚,嗣於一○○年五月十日成立訴訟上離婚和解,許洵英婚前於安和分行、東門郵局之定存、活存合計一千六百五十三萬三千九百二十五元,其婚後於銀行、郵局之活存、定存、自小客車、股票、基金價值合計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六千七百五十二元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而許洵英陳稱婚後為專心照顧家庭便放棄工作,家中經濟全賴郭文中支付等語,郭文中亦自承婚後將全部薪水交付許洵英作為家用屬實(見一審家調字卷第三頁、一審婚字卷(一)第一二頁)。果爾,除非另有重大支出,否則許洵英婚前巨額財產不可能分文不存,且由其婚前、婚後財產差距不大以觀,其間應有相當關聯。原審倘認許洵英婚前財產之舉證不足,應闡明其舉證兩者間之關聯性,乃就此疏未闡明,徒以許洵英已提清婚前存款,其未舉證婚前存款已轉換為現存財產,而認不得自婚後財產中扣除,已有可議。」(審判長法官陳重瑜,受命法官林恩山)
由本判決可知,夫妻之一方如考慮到方便日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以其婚前財產轉換為其他財產時,宜保留相關證據,以免遭認定為該婚前財產已不存在。(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