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將一定的財產權移轉或處分予受託人,受益人則於信託成立後,當然享有信託利益,而不須另為享受信託利益的意思表示。我國信託法為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的權益,對於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時(即他益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行為成立後,委託人非經受益人的同意,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的權利。 此外,當委託人擬變更受益人、終止信託或處分受益人的權利而需徵得受益人同意時,如果受益人是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時,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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