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遺贈

所謂的遺贈,就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贈與給受贈人,受遺贈的人,可以是親戚朋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尤其是當被繼承人依法沒有繼承人時,如果沒有立遺囑將他的財產遺贈給受遺贈人,那麼全部遺產就必需歸屬國庫。

另外,如果是捐贈遺產予(1)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2)公有事業機構、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或是(3)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的規定,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關於遺贈,有二位名人說的話,特別值得細心玩味。清朝林則徐先生曾言:「子孫如我者,何需留財;賢而多財,聚財喪志。子孫不如我者,何必留財;愚而多財,因財敗德。」華倫·巴菲特也說過「我想給子女的,是足以讓他們能夠一展抱負,而不是多到讓他們最後一事無成。(I want to give my kids enough so that they could feel that they could do anything, but not so much that they could do no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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