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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後,其遲延責任溯及免除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決議:「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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