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共有不動產

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共有的不動產,不論是分別共有或是公同共有,應該按照以下的方法管理、使用、處分:
(一)簡易修繕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二)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應有部分逾2/3,人數不計的方式,管理不動產(例如,出租)。如果共有人的管理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共有人可以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也可以聲請法院變更之。
(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應有部分逾2/3,人數不計的方式處分(例如,出售)不動產,或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雖然,共有的不動產可以按照上述的方法管理、處分,但是,共有人礙於時間、精力、人情世故等原因,常消極未予處理,使得共有的不動產閒置甚至荒廢。
其實,共有的不動產,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依據以下的方式,達成共有不動產的利用、分管及分割:
(一)由全體共有人協議共有不動產的管理、使用及分配利益的方式。
(二)由全體共有人協議分管契約。
(三)由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割。
(四)任何一位共有人聲請法院分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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