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共有人管理共有物,不僅須符合法定的人數與持分,還須有為全體共有人管理的意思
- 已有公用地役關係的地主,對於不法侵害者,仍得請求排除或賠償損失
- 閒置建築物因他人侵入縱火而燒燬鄰房,鄰房所有權人得向建物所有權人請求賠償
- 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的法定租賃關係,其地上物需有相當之經濟價值
- 因住屋遭損害而支出之租金,亦屬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可選擇行使損害賠償或代償請求權
- 民國96年9月27日以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為限
- 買受人主張不完全給付時,無民法第356條檢查通知義務之適用
- 有關三七五減租條例之案件,起訴前應經調解、調處程序
- 已發給地上權證明書但因故未登載之地上權人,其繼承人仍可因繼承取得地上權










2019年 02月 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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